(2016)内030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原告乌海市颐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颐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永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567号原告:乌海市颐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海南区滨河小区。法定代表人:马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永清,男,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原告乌海市颐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乌海市颐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丑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