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11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男,现年59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李某,男,现年28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红 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