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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向某,女。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被执行人:向某某,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向某申请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花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执行人向向某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2808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