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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雨、尹旭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旭,杨平,张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2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旭,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于,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11年3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1990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0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张雨,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2015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逮捕。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雨、尹旭、杨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渝0115刑初280号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尹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三、被告人杨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计量器一台、螺丝刀一把;五、责令被告人张雨、尹旭、杨平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247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旭、杨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旭、杨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尹旭、杨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旭、杨平撤回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刑初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