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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揭阳市群宇五金有限公司、林群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揭阳市群宇五金有限公司,林群策,许福章,林雪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376-1号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住所地:揭阳市。负责人:林庆生,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树添、袁潮南,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群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法定代表人:林群策。被告:林群策,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许福章,男,汉族,1968年7月2日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林雪芬,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与被告揭阳市群宇五金有限公司、许福章、林雪芬和林群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以下财产:1、林群策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马牙路以东建阳路以北建阳花园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01122855号,约值100万元);2、林群策所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湖南三路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000××97,约值100万元);3、许福章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五金电器市场东侧磐华楼房屋1套(产权证号:43××55,约值20万元);4、许福章和陈妙兰共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南路以南榕华大道以东江南新城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33,约值130万元);5、林雪芬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马牙路以东建阳路以北建阳花园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0××56,约值100万元);6、林群策所有的粤V×××××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约值15万元);7、林雪芬所有的粤V×××××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1辆(约值50万元);8、林群策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84860股(账号:50×××66,约值40万元)。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东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林群策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马牙路以东建阳路以北建阳花园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01122855号)和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榕湖南三路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00××97)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对许福章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五金电器市场东侧磐华楼房屋1套(产权证号:43××5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三、对许福章和陈妙兰共有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南路以南榕华大道以东江南新城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3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四、对林雪芬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马牙路以东建阳路以北建阳花园房屋1套(产权证号:揭阳市10××5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五、对林群策所有的粤V×××××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六、对林雪芬所有的粤V×××××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1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七、对林群策在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84860股(账号:50×××66)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八、被告林群策、许福章和林雪芬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林群策、许福章和林雪芬可以使用其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林群策、许福章和林雪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林群策、许福章和林雪芬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作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桂娜审 判 员  黄楚平人民陪审员  陈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