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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冬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14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志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冬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冬林系吸毒人员。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陈冬林伙同郭某春(未到案)在沅江市青年坝工业园社区12栋1楼,将王阳春停放在该楼道内的一台银灰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陈冬林准备销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7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冬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抓获材料等相关书证,户籍证明,证人王武的证言,被告人陈冬林的供述,失主王阳春的陈述,被盗摩托车照片,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沅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沅江市公安局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刑初字第0011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冬林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冬林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冬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冬林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冬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