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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蒋卫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拥军,蒋卫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881号申请执行人张拥军,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浦江县黄宅镇望江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101304119。被执行人蒋卫萍,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浦江县杭坪镇杭坪村中明堂壶江西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311053922。本院在执行张拥军与蒋卫萍(2016)浙0726执28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