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2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新会与姚振海、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会,姚振海,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2193号之二原告:刘新会,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怀,阜宁县东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振海,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市民,住射阳县。被告: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射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陆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新会与被告姚振海、盐城广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刘新会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新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新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计803元。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王建恩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