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燕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1897号原告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迎宾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徐海平。被告黄燕平,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乐安县,2016年7月25日,本院审理原告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抚州世纪金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美琴审 判 员 胡军红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