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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魏大荣与项琳钰、薛以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大荣,项琳钰,薛以瑜,应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655号申请执行人魏大荣,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项琳钰,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薛以瑜,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应小秋,女,1929年11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魏大荣与项琳钰、薛以瑜、应小秋(2016)浙0726执265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助理审判员  陈 湧助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