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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4859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曼诉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曼,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859原告:罗曼,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柴俊宁,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彦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芸,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超,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职员。原告罗曼诉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罗曼及委托代理人柴俊宁、蒙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曼承担。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永桓人民陪审员 : 姬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