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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与曹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曹爱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15号原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超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曹爱军。原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因被告曹爱军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