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曹蓓蕾与谢传伟、谢梦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蓓蕾,谢传伟,谢梦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3848号原告曹蓓蕾,女,汉族,1991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传伟,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谢梦苇,女,汉族,1988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谢传伟,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蓓蕾诉被告谢传伟、谢梦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