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蔡林飞、徐伟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林飞,徐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蔡林飞被执行人徐伟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005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伟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伟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伟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伟华(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1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汝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