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林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林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767号申请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某、林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40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分配部分执行款至申请人吴某某。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所、工商、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某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该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人查证结果后,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