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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吉瑞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吉瑞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945号原告: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蒋媛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叶兵、杨周平,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吉瑞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黄兴业。原告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吉瑞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100元,由原告原告南充市卓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代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