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4214号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正,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西汇丰花生加工厂院内。负责人:孙东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龙,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军正、宫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损、拖车费、鉴定费等共计18.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16时许,王东山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岛路与青岛路交叉路口处,与原告雇员倪合滨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鲁B×××××号小型轿车受损,王东山驾车逃逸,经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鲁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理赔,其均拒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中,肇事者逃逸,致使其无法找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免赔30%;原告的车损数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费、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依法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16时许,王东山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沿莱西市石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青岛路轿车路口处,遇倪合斌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青岛路由北向南行驶相撞,致鲁B×××××号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东山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查获。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东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倪合斌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2016年5月30日,山东金信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鲁B×××××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为1785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400元。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评估结论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6年9月25日,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青岛新业价评字[2016]第(215)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为:鲁B×××××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为131933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评估费8600元。鲁B×××××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标的为4285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车辆因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主张合同权利,原告有选择的权利。现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车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原告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肇事者王东山虽事发后逃逸,但后被查获,并非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无法找到,故对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免赔30%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车损为131933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原告请求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1319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鉴定费14000元,共计15990元,由原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负担114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