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与杜立荣、杜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立荣,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杜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立荣,男,193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汪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冯立新,主任。原审被告:杜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杜立荣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杜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立荣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立荣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立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