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5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甄明明,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卧佛堂镇孙村村。被执行人唐立微,女,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卧佛堂镇孙村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计育征字(2015)B2-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甄明明存款20070.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建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