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确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新莲与李成立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莲,李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范新莲,女,汉族,农民,1976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成立,男,汉族,农民,1967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范新莲申请执行李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范新莲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确民执字第43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