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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749号

韩茂林与王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茂林,王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49号

原告:韩茂林,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梦文,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利辛县巩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茂林诉被告王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茂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韩茂林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月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