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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禄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鲁文从申请执行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从,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禄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鲁文从,男,1970年5月14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委托代理人段翠兰,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特别授权,系鲁文从妻子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户籍地:楚雄市。本院在执行鲁文从诉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勇交纳了40000元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张勇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鲁文从申请执行的赔偿款170116元及案件受理费594元,尚余13071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