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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妙送与陈卫兵、操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妙送,陈卫兵,操香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2353号原告:王妙送,男,1945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陈卫兵,男,1977年6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操香枝,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王妙送诉被告陈卫兵、操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妙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兵、操香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妙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卫兵、操香枝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4400元。事实与理由:陈卫兵为自办“大丰木业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经本村村民冯瑞友、方程西介绍于2013年3月18日向王妙送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1分,并由陈卫兵、操香枝出具条据。2014年9月13日陈卫兵偿还1万元,其后王妙送多次催要,陈卫兵、操香枝至今未能还款。陈卫兵未作答辩。操香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卫兵、操香枝于2013年3月18日向王妙送借款4万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其后陈卫兵、操香枝仅于2014年9月13日归还本金1万元,余款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妙送要求陈卫兵、操香枝清偿本金3万元及利息14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卫兵、操香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妙送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陈卫兵、操香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瑾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