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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全成与赖世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成,赖世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成,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赖世森,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成与被执行人赖世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赖世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浦民初字第1054号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