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贺保禄与鲁全胜、原阳县伟航制动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保禄,鲁全胜,原阳县伟航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890号原告:贺保禄。委托代理人:裴斐,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全胜。被告:原阳县伟航制动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亭,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保禄起诉被告鲁全胜、原阳县伟航制动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所签《借款协议》有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保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张宏波人民陪审员 薛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怡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