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XX,唐某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刑初39号公诉人淳化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刘某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女,201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刘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刘某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唐某某,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刘某某之母。被告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5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城关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同年5月4日移交淳化县公安局,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淳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化县看守。系陕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陕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刘XX、刘某、唐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刘XX、刘某、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杨某、刘XX、刘某、唐某某对王某、王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虎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整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思楠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