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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葛毅、关向阳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葛毅,关向阳,葛峰,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242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福寿,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毅,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鹿头镇。被告关向阳,女,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系葛毅之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前领,男,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北城办事处。被告葛峰,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鹿头镇。被告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枣阳市316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段海波,公司总经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财务公司)与被告葛毅、关向阳、葛峰、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汽车财务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葛毅、关向阳、葛峰、远东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撤回对葛毅、关向阳、葛峰、枣阳远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4元,减半收取2197元,由东风汽车财务公司负担。审判长 艾 斌审判员 谷中合审判员 韩双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