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琳与陈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陈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616号原告:张琳,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友谊行政村大范庄自然村27号1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01065989。委托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九彬,男,汉族,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立志,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琳诉被告陈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九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对被告陈九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琳承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鸽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