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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于亚丽与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亚丽,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于亚丽,身份证号×××,女,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东头道街16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2742908-3,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城里街4号。法定代表人舒志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于亚丽与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2000元,执行中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平房区新城里街4号1层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亚丽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5]第40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