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巫雄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雄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雄汉,男,199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雄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雄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凌晨4时度,被告人巫雄汉在赤光街道鸿兴网吧门口看到被害人冯某2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飞肯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无人看管,就将该车盗回家中。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害人冯某2在赤光街道鸿兴网吧门口发现其被盗的摩托车并控制了被告人巫雄汉后报警,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巫雄汉抓获归案。经龙川县物价局价格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巫雄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巫雄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巫雄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巫雄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巫雄汉看到被害人冯某2停放在龙川县赤光镇赤光街道鸿兴网吧门口的一部飞肯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无人看管,就将该车盗回家中。2016年6月26日凌晨,被害人冯某2在上述地方(即龙川县赤光镇赤光街道鸿兴网吧门口)发现其被盗的摩托车并控制了被告人巫雄汉后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即将被告人巫雄汉抓获归案。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9元。公安机关已将该被盗摩托车于2016年7月25日发还给被告人冯某2。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证、被告人巫雄汉亦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发还清单;2、证人冯某1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2的陈述;4、鉴定意见:关于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巫雄汉盗窃摩托车的监控视频;7、被告人巫雄汉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巫雄汉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雄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巫雄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巫雄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物,根据本案被告人巫雄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雄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金城审 判 员 龚红绸人民陪审员 臧京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