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03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等与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王某,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焦瑞志,李永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灿,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竹湾路33号8号楼14、15、16、17号。负责人:焦瑞志。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苗园路391号(原苗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家让,董事长。被执行人:焦瑞志,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李永达,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吴某、王某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焦瑞志、李永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焦瑞志于2016年9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纪经、吴立海、王华金偿还借款本金1480923元及利息862026元、案件受理费27059元、执行费17209元。但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焦瑞志未履行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民终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梧州分公司、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焦瑞志存于银行的存款23872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能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