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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尤利平与郭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利平,郭世强,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42-4号申请执行人尤利平被执行人郭世强被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人尤利平与被执行人郭世强、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世强、李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世强、李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世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长城北路99号区工行家属院3-2-401的房产一处,现被执行人郭世强与申请执行人尤利平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郭世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长城北路99号区工行家属院3-2-401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2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