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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静花容留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静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99号罪犯李静花,女,1977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嵩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以李静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李静花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静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静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静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静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静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