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云鹏与李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鹏,李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08号原告:朱云鹏,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金水,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鹏诉被告李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