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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云鹏与李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鹏,李金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08号原告:朱云鹏,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金水,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云鹏诉被告李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