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6执437-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代成、唐宗成、张太银、刘全明、陈开志、廖天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2016)川3426执437号、(2016)川3426执438号、(2016)川3426执439号、(2016)川3426执440号、(2016)川3426执441号、(2016)川3426执442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代成,唐宗成,张太银,刘全明,陈开志,廖天惠,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6执437-442号申请人:杨代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村民,住会东县嘎吉镇响水村3组16号。申请人:唐宗成,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龙滩村*组**号。申请人:张太银,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会东县嘎吉镇嘎吉街1号附31号。申请人:刘全明,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住会东县嘎吉镇响水村4组28号。申请人:陈开志,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静居村*组**号。申请人:廖天惠,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人,小学文化,村民,住德昌县巴洞乡前进村桑园子组**号附*号。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68号C2幢4层5单元401室法定代表人:向贵权,职务经理申请人杨代成、唐宗成、张太银、刘全明、陈开志、廖天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2016)川3426执437号、(2016)川3426执438号、(2016)川3426执439号、(2016)川3426执440号、(2016)川3426执441号、(2016)川3426执442号合同纠纷六案,执行标的合计380272.00元,执行费合计5015.00元。由于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在凉山州烟草公司会东县营销部有烟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226219.95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凉山州烟草公司会东县营销部的烟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226219.95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