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云寿、林淑娥等与邱樟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寿,林淑娥,张建文,张巧琴,邱樟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51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云寿,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向阳村向阳68号,身份证号:330723195408110310。原告(反诉被告):林淑娥,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向阳村向阳68号,身份证号:330723195804180329。原告(反诉被告):张建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向阳村向阳68号,身份证号:330723197202195215。原告(反诉被告):张巧琴,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向阳村向阳68号,身份证号:330723197911140321。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卿、叶益(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反诉原告):邱樟法,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新宅镇内三坑村外铺路2号,身份证号:330723195409053776。委托代理人:陈伟东(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云寿、林淑娥、李巧琴、张建文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樟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李云寿、林淑娥、李巧琴、张建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邱樟法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李云寿、林淑娥、李巧琴、张建文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邱樟法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李云寿、林淑娥、李巧琴、张建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03元(已减半收取),由邱樟法负担。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孟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