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昌贵与德阳市玄珠湖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昌贵,德阳市玄珠湖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293号原告:肖昌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玄珠湖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东段小山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400118489。法定代表人:吴建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琨,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燕,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昌贵与被告德阳市玄珠湖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昌贵撤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肖昌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