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桂娥与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娥,张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882号原告郑桂娥,女,汉族,1960年08月20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被告张红霞,女,汉族,1959年08月05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郑桂娥与被告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桂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淑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