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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季翠珍与张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翠珍,张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436号原告:季翠珍,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久武,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翠珍诉被告张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翠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翠珍负担。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孝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