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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358号

范如伦与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如伦,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358号

原告:范如伦,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

法定代表人:范如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范如杰,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雒明阁,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程洪云,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范如伦与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如伦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原告范如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