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358号
原告:范如伦,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兰旗村。
法定代表人:范如杰,职务:总经理。
被告:范如杰,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雒明阁,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程洪云,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市密云县人,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范如伦与被告滦平县丰硕商贸有限公司、范如杰、雒明阁、程洪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如伦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原告范如伦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