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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二小与杨灿、王海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小,杨灿,王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055号原告:陈二小,男,199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杨灿,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单县。被告:王海滨,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号。负责人:任玉宏,职务经理。原告陈二小与被告杨灿、王海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二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二小负担。审 判 长  常红波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