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与邱龙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邱龙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750号原告: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柳杨社区三社。法定代表人刘国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龙祥,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郭家镇盆丰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东军,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龙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7587元,由重庆国盛锰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