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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云梅诉敖燕、施关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梅,敖燕,施关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757号原告:杨云梅,女,1983年4月2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比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被告:敖燕,女,住贵州省盘县盘江镇建安处小区。被告:施关党,男,198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柏果镇罗家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原告杨云梅与被告敖燕、施关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懋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云梅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债务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云梅负担。审判员 郭 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