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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韦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韦国梁,周次豪,韦东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彦铭,行长。被执行人韦国梁,男,1969年5月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次豪,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东柒,男,1985年1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国梁、周次豪、韦东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韦国梁、周次豪、韦东柒目前没有现金、存款、收入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后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