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3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守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054号之一原告:李守奇,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原告李守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部分需要进一步查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调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杨芬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