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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芳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芳犯赌博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即香港地下六合彩第20期开始,被告人杨芳在家中通过电话或直接收单并以返还12%水钱和41倍特码赔率的方式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截止2015年香港地下六合彩第92期,共计收受下线码民杨某乙、周某、罗某、张某、戴某良、李某甫等人报单总金额9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杨芳与下线码民之间通过现金方式到下线码民家中进行结算,李某和爱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码单资金结算。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芳的供述,证人杨某乙、周某、罗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手机信息截屏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芳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收���多人地下六合彩报单资金总额达人民币90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芳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杨芳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经岳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杨芳适合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杨芳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先来人民陪审员  黎三定人民陪审员  卢中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