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5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蔡绍玉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蒲怡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绍玉,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蒲怡帆,张鹏,卞云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5民初243号原告蔡绍玉,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镇远县。委托代理人:周昌福,镇远县青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628号。负责人蒲怡帆。被告:蒲怡帆,男,1973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阆中市人,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姚颢,岑巩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鹏,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龙登海,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云岭,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委托代理人:龙登海,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绍玉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蒲怡帆、张鹏、卞云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尚需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蔡绍玉负担。审 判 长 张家清审 判 员 李代朝人民陪审员 印炳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