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杨春柳、杨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7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被告:杨春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君,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春柳、杨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收费通知》后,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