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季某与叶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142号原告:季某。委托代理人:金丹,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1。原告季某与被告叶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叶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婚生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3000元,直至婚生女儿独立生活时止;三、请求分割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浙J×××××大众汽车一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2。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目前原告和女儿叶某2居住在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普光小区××幢××单元××室。另查明,被告名下有车牌号为J××××的大众汽车一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