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存海与赵甫章、赵惠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存海,赵甫章,赵惠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086号原告袁存海,男,1968年9月4号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甫章,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惠章,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存海与被告赵甫章、赵惠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存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存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144元,剩余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林 娜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