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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存海与赵甫章、赵惠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存海,赵甫章,赵惠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086号原告袁存海,男,1968年9月4号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甫章,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赵惠章,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存海与被告赵甫章、赵惠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存海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存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1144元,剩余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黄亚军审判员  林 娜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